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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 |
时间:2019-04-15 18:49: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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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1分类
联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
1.紧密型联营是参加联营各方以资金、财产、技术等作为投资,共同经营,并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组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2.半紧密型联营是联营各方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是法人之间的合伙,没有组成经济实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登记主营机关发给注明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3.松散型联营是联营各方依据合同或协议,在一定时间内建立比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各自独立经营、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由于联营各方没有共同出资,没有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登记主管机关不进行登记注册。[1]
2法人
中国现行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联营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特征包括:
(1)有独立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联营各方可以资金、技术、工业产权、劳务、厂房设备等出资,其出资财产同联营企业各方的财产相分离,成为联营企业所有的财产。
(2)联营企业以及联营各方通常均享有法人资格。这种双层次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便于发挥联营企业及联营各方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横向经济联合。
(3)联营企业法人的独立经营并不应影响联营企业各方的自主经营权。在完成联营企业所分配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联营各方仍可根据自己的条件进行独立经营,在完成其任务的方式上也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4)联营企业法人的内部关系由其章程规定。这包括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的分配和风险的承担,加入和退出的手续,组织机构的产生和有关负责人的任免等。实践中联营企业法人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与其出资额相一致,它们对联营企业法人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在国际上的定义可以见诸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的税收协定范本等国际组织文献、税收专家学者著作、包括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等国际税收协定。其定义基本如下:An enterprise and another enterprise are associated enterprises where: a) an enterprise participate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the management, control or capital of another enterprise, or b) the same persons participat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the management, control or capital of an enterprise and another enterprise. 即:一个企业和另一个企业是联营企业,当:1)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2)同一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一个企业和另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所以,联营企业在国际上一般是指母子公司和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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