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1、材料受理。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材料中要对提供要件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及承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书面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3、实地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于书面审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进行实地核查; 4、审核决定。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粮食收购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5、送达。审核决定后当日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 6、存档。办结事项汇总按照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形成行政许可卷宗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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