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二、申请条件
(一)申报主体范围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二)申报产品范围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三、许可收费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不收费。
四、许可期限
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换发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许可证名称变更(含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名称变更)在受理后即时审批发证,审批时限为当天办理。除许可证名称变更外的其他变更事项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五、申请资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申请材料(电子版与纸质版各1份)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016版)主件(包括:申请人声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证产品概况一览表;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表;产品信息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主要检验仪器清单;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申请许可变更事项一览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016版)附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按审查细则要求);工艺设备布局图(按审查细则要求);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按审查细则要求;注明关键控制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委托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其他,可根据需要增加)。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材料(电子版与纸质版各1份)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3.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许可程序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1.受理
岗位权限: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岗位职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出具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审批时限从《受理通知书》开具之日起算。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工作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
2.现场核查
岗位权限: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核查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岗位职责: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申证产品对应的审查细则,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工作时限: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3.审批发证
岗位权限: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完成对企业的审批发证。
岗位职责: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程序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一致(如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许可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的:一是应当向新生产地址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二是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七、办理地点
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各区市县局的行政服务中心)。
八、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注:本指南中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附件: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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