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
要素名称
|
内容
|
一、服务指南编号:
|
XKSY00100000
|
二、服务指南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五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和涉及重大活动保障的市管宾馆、酒店内设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
|
三、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四、适用范围:
|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
五、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六、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5、《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6、《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7、《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实施优化准入服务措施的工作意见》
|
七、受理机构:
|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办
|
八、决定机构:
|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九、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十、申请条件:
|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十一、禁止性要求:
|
无
|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可实现在线核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和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二)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1、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变更名称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变更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场所地址变更的,先到原发证部门注销原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4、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后许可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三)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可实现在线核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和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申请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五)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注销原因及情况说明;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
十三、申请接收:
|
联系人:赵云浩
联系电话:65850186
办公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F区03F08。
|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当场送达《受理通知单》;
3、审查:对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经处长审批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
|
十五、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十六、办结时限: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或者延续且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或者延续且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申请补办和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
|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十八、审批结果: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十九、结果送达:
|
在承诺时限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对行政决定有异议,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二十一、咨询途径:
|
咨询电话:65850186
|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12345、84255202
|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F区03F08。
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3:00-17:00。
|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
查询电话:65850186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网站公告公示栏http://www.dlfda.dl.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