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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案例解析
时间:2021-06-27 08:06:51 点击:
 

 

(一)案例资料

某软件公司主要生产开发各种办公软件,是由10名自然人股东发起设立的有限公司,设立时每名股东等额出资5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自200912月成立以来发展迅速,至2015年年末累计实现利润1500万元,其中计入盈余公积600万元,其余900万元为未分配利润。公司从2015年年末开始策划新三板上市,首先进行股权改革,20166月其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对该公司依法进行税务稽查。

 

(二)税务稽查方法

1)税务人员检查该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账簿和凭证资料,由于该公司在策划新三板上市,加强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上述资料均反映出公司账面财务数据清晰,会计核算准确,业务处理程序规范。税务人员将检查重点确定为与公司新三板上市有关的股权改革业务的税务处理。

2)税务人员认真查阅了企业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记录、股利分配相关问题纪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内部报告等材料后发现,该公司董事会于20151230日做出决定,公司首先进行企业改制,经济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公司进行增资扩股,除将实收资本转换为股本外,将600万元盈余公积和900万元为未分配利润全部转为股本,企业已于20161月办理了相关手续。经查,该公司并没有对增资扩股业务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指出,该公司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增资扩股行为应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公司财务人员提出,公司没有向自然人股东支付任何现金,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税法解析

1. 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规定: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该公司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正确的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该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600+900)×20=300(万元)

 

(四)稽查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该企业补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0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借鉴与思考

股利分配是纳税人不经常发生的业务,很多纳税人因不懂相关税法规定,造成税务处理错误,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国家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加强管理,纳税人应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避免出现税务处理错误。

以下六种情形应视为股利分配,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 股东向公司长期借款视同股利分配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无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 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视同股利分配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3.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视同股利分配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应付股利挂账未支付视同股利分配

如果企业将属于个人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与投资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应认为是所得支付,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会计账户,虽然没有支付,仍然视同个人取得了股息、红利,企业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 股东将公款用于消费性支出视同股利分配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认定为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6. 股东将公款用于财产性支出视同股利分配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汽车、计算机、股票、基金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无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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