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资料
2016年5月,某市A县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经纳税评估发现,其辖区一主要经营液化石油气销售业务的甲商贸有限公司,近三年销售量及开票量激增,但其多数受票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并不需要耗用石油液化气,令人怀疑。该市国税局稽查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抽调人手组成检查组。
检查组从征管系统中调取甲公司的登记申报信息,了解到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主要经营液化石油气销售,法定代表人为于某,财务负责人为张某。该企业在2013—2015年,销售额以成倍的速度递增,2013年实现销售额499万元,到2015年已增至1579万元。测算分析相关指标,结果显示与这种增速并不匹配。
(二)稽查方法
1. 突击检查
针对这些异常情况,检查组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对甲公司实施突击检查。该公司登记的经营地址是A县某宾馆的出租房,检查人员实地检查发现那里早已易主。检查人员当即拨打甲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的电话,得知公司的财务核算资料保存在代理记账公司——万信财务公司的张某处。
检查人员到张某处查账,并仔细核查甲公司的各类财务账簿、凭证,比对其进、销、存与发票之间的数据,发现都符合逻辑关系。
2. 实施逆向实地核查
在检查账簿、凭证等资料没有发现问题的情况下,检查组决定从受票企业入手,实行逆向实地核查。
检查人员从征管系统中调出甲公司的申报数据,深入分析和梳理,找出比较典型的3户受票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查结果显示,这3户受票企业都存在“无存储、消耗液化石油气的设备及装置”的问题。检查人员约谈了3户受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面对检查人员拿出的证据,3位法定代表人均供认企业并未从甲公司购入液化石油气,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本企业代理记账会计张某处购买的。
3. 深入调查,揭开谜底
检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有多家受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指认,他们是通过本单位代理记账会计张某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同为会计张某。
张某为万信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甲公司这户开票企业及8户受票企业代理记账业务。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支付手续费的银行记录明细来看,受票企业每次支付手续费的时间与甲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相差不过一两天,多数时间为同一天。汇总上述资金流向,检查人员发现张某银行账户中的不明所得达130余万元。
4. 提请公安部门介入,批捕当事人
检查组根据掌握的证据,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批捕张某。张某在证据面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张某在代理甲公司账务处理过程中发现,甲公司的实际销售对象多为本县及周边县区一些不需要发票的小型加气站,甲公司从正规国有企业购进液化石油气,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对象通常不需要发票,其确认的销售收入一般都没有开具发票。另外,张某代理记账的一些企业因各种原因取得的进项税额比较少,使企业每月缴纳的增值税较高。于是,张某就向自己代理账务的这些企业推销他的“虚开发票”业务,每份虚开发票,他要从中收取4000元的开票费。
至此,万信财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利用自己的财务中介身份,在所服务的几家企业之间穿针引线虚开发票,供票受票“一肩挑”的犯罪事实水落石出。
(三)税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本案例中的张某,利用自己财务中介的身份,在所服务的几家企业之间,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其行为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四)依法处理
由于张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税务机关已依法提交当地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已准备对张某提起诉讼。
受票单位通过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按规定要求受票企业补缴相应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受票企业处以罚款。开票单位虚开发票,按规定也被处以罚款。
(五)借鉴与思考
1. 纳税人的借鉴与思考
本案例中,张某为了个人的利益,在所服务的几家企业之间穿针引线虚开发票,供票受票“一肩挑”,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开票企业和受票企业也因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被处以罚款。本案例提醒纳税人,任何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税务机关的借鉴与思考
(1)关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杂性
本案中,涉案人员张某利用中介公司代理做账之便,利用代理公司的富余增值税发票调剂虚开,扮演起开票人、中间人、受票人的角色,虚开、传递、取得增值税发票,其违法犯罪手段可谓“创新”。犯罪嫌疑人利用实际购货方“要货不要票”,接受虚开方“要票不要货”这一特点,恶意实施“有货虚开”,造成真实交易与虚开发票交织并存,真假难辨。这与以往的虚开发票案件有很大不同,应引起税务机关重视。
在大连很多的财务公司经营范围里有劳务派遣业务或者其公司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劳务派遣的营业执照,这是为什么呢?一个财务为什么要有范围呢?
其实不过是为了让自己的客户更安全的拥有进项发票罢了;因为劳务费用在他们看来短时间内可以光明正大提供给其他公司作为进项发票成本,来解决销售收入虚高或者其他导致没有成本收入发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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