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资料
2020年3月,某市国税稽查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A企业分析选案时发现,该企业于2013年8月1日完成“营改增”工作,营业执照显示该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营改增”后,该企业增值税一直是零申报,未缴纳增值税,纳税情况异常,于是责成该市第一稽查局对A企业实施税务稽查。
(二)税务稽查方法
1. 了解A企业的营运模式
税务人员通过审核纳税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到A企业为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自身没有营运能力。其营运模式为:首先从客户收取款项,再和有运输能力的企业洽谈并委托其运输。从客户收取的费用减去支付给运输企业的运费就是A企业获得的毛利。
2. 查找增值税零申报的原因
税务人员审核了A企业开具的发票和A企业取得的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A企业从运输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作为进项税额通过认证后抵扣,向客户收款时开具品名为代理服务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6%,由此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问题,导致增值税税负长期为零且存在大额留抵税额的情况。
3. 分析A企业的业务性质
经过查阅A企业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合同,检查人员发现所有运输合同都是A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的,与此相对应,A企业取得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上“发货人”和“实际受票方”也都是A企业。而A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上只写明A企业在收费后负责客户货物的运输,未写明“代理费”的计算方式。据此,检查人员做出的专业判断是:A企业与客户签订的不是委托代理合同,而是行纪合同,向客户提供的不是代理服务,而是行纪服务。A企业向客户开具品名为“代理费”的发票,属于混淆收费性质的行为。
4. 提出质疑
税务人员提出,A企业的运营模式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物运输代理,由此产生了购进服务的税率高于销售服务的税率,导致增值税税负长期为零且存在大额留抵税额的情况。面对税务人员的质疑,A企业的解释是:由于自身没有营运能力,只能向客户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代理服务收入,之所以出现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倒挂,是因为税率存在差异,这与A企业无关。
(三)相关法律解析
1.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税法规定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2. 代理服务与行纪服务的区别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委托代理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所以,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
3.A企业经营业务的法律实质
在本案例中,A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运输企业签订合同,取得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上“发货人”和“实际受票方”也都是A企业,A企业从事的是行纪服务而不是代理服务。如果A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则应当以客户的名义联系运输企业,由客户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付款,运输发票也应当由运输公司开具给客户,即使A企业先代客户支付运费,也属于代垫费用性质。客户向A企业支付的代理费则由A企业另行开具品名为“代理费”的发票。
本案中的A企业以自己名义分别与客户和运输企业签订合同,由运输企业向其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再向客户提供相同的运输服务,所以A企业是通过从事行纪行为向客户提供运输服务而非代理服务。本案中A企业正确的发票开具方式为,就收取的全部费用开具品名为“运输服务”的发票。
(四)稽查处理结果
(1)A企业由于错误地理解了业务的性质,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形,由于不是主观故意,税务稽查的审理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该企业补缴了增值税和滞纳金,没有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2)要求A企业增加业务范围,增加运输服务项目;如果提供代理服务,必须是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于其收取的代理费,A企业可以开具品名为“代理费”的发票。
(五)借鉴与思考
1. 纳税人的借鉴与思考
本案例中由于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代理服务与行纪服务的区别,造成适用税率的错误,纳税人从中得到的借鉴与思考应是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当发生“进销税额倒挂”这种特殊情况时,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找出问题的原因,因为税收制度在设计上是不会允许这种事情发生的。
2. 税务机关的借鉴与思考
全面“营改增”后,对于“营改增”纳税人,由于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难于营业税,使其在实务操作中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影响税收政策的良好运行。同时,一些政策在操作上的问题也显现出来,从上述案例税务机关可以得到以下借鉴与思考。
(1)加大“营改增”业务的辅导培训工作
全面“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包括6%、9%和13%多种形式,适用税率的行业也重新做了划分,使“营改增”纳税人在操作中出现错误理解的问题,需要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加大“营改增”业务的辅导培训工作,提高纳税人的业务水平。
(2)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目前的发票管理制度中,如果货代企业没有运输业资质,则不能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本案中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倒挂的原因,也有发票管理制度存在不合理限制的问题,导致发生行纪行为的纳税人无法合理开票。这一困境不只存在于货运代理行业,其他提供行纪服务的企业,也存在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打破现有的发票票种和开具范围限制的藩篱,允许企业自开或到税务机关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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