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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案例解析
时间:2022-03-29 21:47:04 点击:
 

(一)案例资料

某大型装饰材料销售公司成立于2017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种装饰材料的销售,兼营单位和家庭装修业务,装饰材料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75%左右。20204月,税务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增值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均为销售装饰材料业务,所有的装修业务都缴纳的是建筑服务业相应的税率的增值税。税务人员认为,该公司主营各种装饰材料的销售业务,其提供的装修业务很可能是该公司自己提供装修材料,这样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企业为了降低税负而将混合销售业务进行分解,分别缴纳销售业务增值税和建筑服务业务的增值税。

 

(二)税务稽查方法

税务人员通过检查和比对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发现公司销售相同质量和规格的产品,存在销售单价不一致的情况。财务人员解释,对购进本公司装饰材料并同时要求本公司提供装修业务的客户,向其销售装饰材料的价格较低,而单纯购进装饰材料的客户,其销售价格要高一些。

销售装饰材料并同时提供装修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至此,税务人员查出该公司存在混合销售行为,而未按混合销售的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

 

(三)相关税法解析

由于混合销售比较特殊,增值税又经历了“营改增”的过程,很多纳税人对混合销售的掌握存在各种偏差,现将混合销售的税法规定解析如下。

1. 全面“营改增”前的相关税法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全面“营改增”后,对“营改增”纳税人的相关税法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 该公司混合销售行为正确的税务处理做法

该公司销售装饰材料并同时提供装修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对该公司的税务稽查所属年度为2017年、2018年、2019年,为全面“营改增”后,应遵循“营改增”后的相关税法规定。该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的货物为购进货物,且公司主营各种装饰材料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75%左右,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该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按销售业务合并缴纳增值税。

 

(四)稽查处理结果

从财务人员对销售价格的解释可以看出,公司的财务人员对混合销售行为并不是很了解,否则,不会做出“对购进本公司装饰材料并同时要求本公司提供装修业务的客户,向其销售装饰材料的价格较低”这样的解释。

税务人员向公司的财务人员讲解了混合销售业务的税法规定,由于对该公司的税务稽查所属年度为2017年、2018年、2019年,为全面“营改增”后,该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的货物为购进货物,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应销售业务合并缴纳增值税。

税务稽查的审理部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该企业对混合销售业务中提供装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销售装饰材料适用的税率计算补缴了增值税和滞纳金,因不是故意行为,没有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五)纳税人的借鉴与思考

全面“营改增”后,对于“营改增”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如何正确处理混合销售行为,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是纳税人关注的焦点。对于可能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应提前进行纳税筹划,通过合法手段降低企业的税负,具体做法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应分别核算各项业务的销售额。

对于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要求分别核算,一般不需要考虑纳税筹划问题。但纳税人应注意对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分别核算,避免发生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情况。因为税务机关作为征税机构,在核定销售额时会更多地考虑税款征收问题,可能会对企业不利。

2.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可以通过分立方式避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其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很多,主要包括: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并同时提供装饰劳务,销售家具并同时提供安装劳务,销售空调并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等。由于所售货物不是自产,应按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视为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提供的服务主要由人工成本构成,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非常少,而商业企业销售这些货物一般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将服务费合并缴纳增值税,企业的税负将很高,因此,经常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设立相应的服务公司,分别销售货物,提供服务,避免产生混合销售行为,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3. 以服务业为主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混合销售行为降低税负。

由于混合销售行为,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除了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3%,其他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均低于货物13%的税率,以服务业为主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混合销售行为降低税负。


现如今很多大连的财务公司比如 某算账等,利用全国其他城市,比如山东某市的税收洼地,让会员企业用自己可以掌控的亲属(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在该税收洼地设立个体户执照然后,利用当地和税务局的关系享受核定征收,这样一来该个体户向会员企业开具发票(通常是技术服务费),然后会员企业会相应和发票等额度的资金汇入到该个体户的对公账户,该个体户提现后资金便可以由该会员企业回收!!!因为这样不需要复杂的成本,存货等核算),大概平均税负是2.5%到3%左右,会员企业便可以通过自己的个体户执照“制造”的发票来套现。这个就是大连目前很多大型财务代理机构惯用的税务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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