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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5-26 09:01:5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三条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

 


附件3:                   个人股权变更工作记录

被投资企业识别号:_      股权变动时间: 2023.05.19    

被投资企业名称:

转让方姓名:___         ____身份证件号码

受让方名称:        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   

一、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1.转让类型:£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以股权对外投资£其他股权转让行为

2.合同约定转让价格 0元,股权原值 0元,合理费用为__0元。

3.收入偏低是否有合理理由: £      £

4.申报的计税依据判定偏低,有正当理由情形

£1.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有正当理由的,记录中涉及净资产和收入确认内容不需要填报,按合同协议价格收入。

5.转让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_914066.01元,其中实收资本    0    元,资本公____0___元,盈余公积__0___元,未分配利润914066.01元,其他所有者权益914066.01元。注册资本 100万元,转让方认缴份额 0.5万 实缴份额 0     ;本次转让份额 0.5万 ,其中实缴份额_0。约定分配比例 0.5 %。

6.股东出资情况£均足额出资 £均有出资但未足额 £均未出资 £部分股东出资。

二、应纳税额确认

(一)股权转让收入确认

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为11167635.6元,其中,土地使用权、房屋等特殊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0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为 0 %。

1-1.没有特殊资产或者特殊资产比例不超20%本次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   4570.33005元。

1-2.存在特殊资产占比超过20%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评估报告中“特殊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净资产为     元,本次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                               _元。注:除实收资本外所有者权益+特殊资产评估增值金额<0,按合同协议价格收入。

2.同类股权转让价格确认:(1)参照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确定的收入为4570.33005元;(2)参照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确定的收入为     元。

3.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 £      £   价格偏低的原因: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额;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67号公告第十四条所列示以下核定方法确定转让收入: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额核定;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权原值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_0 元(应核实相关股权支付凭证)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确认股权原值_____元。

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应确认股权原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理费用确认

股权转让实缴应缴纳印花税_1.14元;应缴纳其他_____费________元。

(四)税款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4570.33005元-股权原值  0     -合理费用0_-         -其他扣除(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 4570.33005

应纳税额914.06601元,已缴税额0元,本次应补(退)税额 914.06601元。

三、特殊业务处理意见说明:                                            

                                                                       

                                                                      

税收管理员:                                  

科(所)长(审核人员)                      

主管(联系)局长:

 

 

 

 

个人股权变更工作记录填写说明

1.股权变动时间:填写合同签订生效日期或司法划转日期。

2.申报的计税依据判定偏低,有正当理由情形-其他:分以下情形填写: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3)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需详细说明)

3.实缴份额:是指认缴份额对应实际缴纳的份额(非取得股权实际支付金额)。

4.所转让股权对应净资产金额确定,按照指引规定公式计算。

5.价格偏低原因-其他:分下列情况填写: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

4)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5)经认定的其他情形。(需详细说明)

6.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67号公告第十四条所列示以下核定方法确定转让收入-其他:分以下情形填写: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其他合理方法.(需详细说明)

7.股权原值确认—其他:分以下情况进行填写:

1)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_(应核实原持有人股权支付凭证)

3)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核实转增时是否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核实上一环节申报转让收入

5)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原值。

8.特殊业务处理意见说明:填写征纳双方具体争议内容、金额及原因。

 

 

 

附件2

_____公司关于自然人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税务局:

一、股东及股权变动情况

     2023年5月,经股东决定,同意我公司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号码:*************)将持有本公司股权 0.5万元的份额转让给受让方***(身份证件号码:********)。

二、被投资企业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合计金额

其中:转让方股东金额

1.注册资本

100

100

2.实收资本

A.货币性资产出资

0

0

B-1.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已扣税)

0

0

B-2.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未扣税)

0

0

C-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已扣税)

0

0

C-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未扣税)

0

0

3.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0

0

股东出资整体情况:£均足额出资 £均有出资但未足额 £均未出资 £部分股东出资

三、股权转让时特殊资产持有情况

自然人股东***与受让方****20235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前一月份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0元,盈余公积0元,未分配利润914066.01 元,其他所有者权益914066.01 元;资产总额为11167635.6元,其中土地使用权等规定资产占比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资产类别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账面价值

1

土地使用权

0

0

0

2

房屋

0

0

0

3

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地产

0

0

0

4

知识产权

0

0

0

5

探矿权

0

0

0

6

采矿权

0

0

0

7

股权

0

0

0

8

合计金额

0

0

0

9

占总资产比例

0

0

0

注:账面净值=原值-折旧或摊销;账面价值=账面净值-资产减值准备。

 

 

 

 

 

 

有限公司(公章)

202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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