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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
连市商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
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 年第 13 号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
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以
下简称《通知》),现对大连地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通知》规定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
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电子税务
局,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持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
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符合《通知》规定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
月(按季度进行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免税申报。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三、本公告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
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发生符合《通知》规定出口业务的,可在 2019 年 1 月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备案和免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商务局
2019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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