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扶持创业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中政发〔2019〕18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中山区扶持创业就业实施办法》业经中山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
2019 年 11 月 1 日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省、市有关做好创业就业工作的精神,
鼓励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做好稳就业工作,结合中山
区创业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在中山区创业的国家统招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留学回
国高校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和中山区登记的失业人员,吸纳
高校毕业生、中山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
被认定为中山区
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
第三条 对创业者的扶持
(一)扶持条件
择业期内的中山区高校毕业生或中山区登记失业人员,以本人
名义在中山区注册,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二)扶持标准
1.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初次创业持续经营满 1 年,可一次性
享受 4000 元扶持;
2.创办公司制企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持续经营满 2 年的,
还可一次性享受 2 万元扶持。从事个体经营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持
续经营满 2 年的,可一次性享受 1 万元扶持。(三)审核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向注册所在地街道就业服务部门提出
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中山区创业人员扶持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毕业证书》《营
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困难家庭毕业生需提供城镇低保证明或残疾证。
2.街道就业服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
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审核
认定。
第四条 对创业场地房租的补贴
(一)补贴对象
高校毕业生或中山区登记失业人员,在中山区初次创业的
(在中山区注册)。
1.毕业 3 年内中山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
2.中山区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且连续正常经营 1 年以上、带动 3
名以上中山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3.非中山区户籍人员创办且连续正常经营 1 年以上、带动 6
名以上中山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根据经营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按每月 30 元/平方米标准进行
补贴。在中山区大型商场租赁柜台或商务大厦(单体面积 5000 平方米
以上)租赁写字间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补贴。以
上补贴每月最
高限额为 2400 元。
1.中山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后 3 年内以本人名义创业的,
补贴期限为 2 年。创业当年带动 3 名中山区户籍择业期内未就业大学生
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房租补贴
增加 1 年;
2.中山区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并带动 3 名以上中山区登记失业人
员就业,补贴期限为 2 年;
3.非中山区户籍人员创业的,并带动 6 名以上中山区登记失业
人员就业的,补贴期为 2 年。
(三)审核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就业服务部门提出
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人员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
(2)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高校
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带动就业人员的《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
及社会保险缴费明细。2.街道就业服务部门对创业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
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审核
认定。
第五条 对创业孵化基地及入孵企业的扶持
(一)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
在中山区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能为创业人员提供
独立创业场地、生产经营与操作、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或者购
买摊位、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供创业人员无偿使
用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被认定为中山区创业孵化基地,无偿提供场地或摊位供创业
人员使用 6 个月以上的,按照市场价位对所使用场地面积给予适当补贴。
对于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经营 1 年以上,能够孵化 4
名及以上中山
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创业且经营 1 年以上的,每名给予孵化基地 2 万元奖
励资金补贴。
2.中山区生源高校毕业生或持有大连市《就业创业证》的失业
人员入驻写字间型创业孵化基地,享受 2 年扶持。对重点扶持的孵化对
象,孵化期满后,双方提出申请,经区公共事业服
务中心就业服
务组织部评审同意后,可延长孵化时间 1 年。
3.非中山区生源地的高校毕业生,扶持期限为 1 年。期间带动 1
名及以上的择业期内中山区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期增加 1 年。
4.凡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者,不再另外享受创业场地补贴。
(三)审核认定程序1.对孵化基地的认定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提出认
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中山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②入孵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
料;
③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经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中山区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2)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对中山区创业孵化基地提供
的入孵企业资料进行审核,经研究,享受相应扶持补贴。
2.对入孵企业的认定
创业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需填写《中山区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
请表》,经孵化基地初审后,报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评审同
意后进入孵化基地。
第六条 对吸纳中山区毕业生就业企业的扶持
(一)扶持条件
吸纳中山区生源地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 1 年及以
上劳动合同、发放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标准的工资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
会保险、在大连地区注册正常经营的企业或个体经 营者(从录用高校
毕业生当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到中山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申
报,逾期不予认定)。
(二)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一年内每吸纳 1 名择业期内中山区生源高校毕
业生就业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可享受每名 7000 元的资金补贴。吸纳择
业期内中山区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企业可同时
享受社会保险
补贴,期限为 1 年。
(三)审核认定程序
符合就业扶持条件的企业,向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
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吸纳中山区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身份证》
或《户口簿》。属于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家庭低保证或残
疾证、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
保险明细。
第七条 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管理
(一)创业人员和企业根据申报所需材料进行上报,经区公共事业
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初审、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
按时拨付给补贴对象;
(二)房租补贴每半年拨付一次,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补贴、孵
化补贴和困难补贴按年拨付;
(三)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相关创业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估工作;
(四)申请企业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的责任义务,对不履行
义务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资金补贴的,经核实无误后,停止发放各项资金补贴,并追回非法获得的已发放补贴, 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八条 有关说明
(一)用人单位(创业人员)与职工提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除有明确规定外仅可选择
适用最优惠条款享受,但不得兼得;
(三)本办法中困难家庭指城镇低保家庭或残疾人家庭;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五)本办法由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中山区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资
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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