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年均售价低于平均单位成本
xx公司进行转让定价避税,其做法因“年均售价”低于“平均单
位成本”,违反了企业“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经济规律,在所有避税案例中可以说是最拙劣的一种。该公司以“追求最大亏损”而经营,明显违反经济规律,可以转移利润为由,重新定价,核补税收,并予以重罚。
该行业最低毛利率为15%,行业平均单位成本为20.49元。依据“组成市场标准”原则,估算产品售价约为20.49÷(1-15%)=24.11元。该企业实际售价15.94元,平均单价差额=24.11-15.94=8.17(元)。
[案例分析二]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合理避税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采用了近年来国内企业普遍采用的“转让定价避税法”。首先,集团内部公司交易属于同一利益集团,明显属于关联企业;
其次,存在地域税收政策差异,利用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石油石化属垄断行业,其内部交易价格就是行业平均价格,其核算单价也与国家统计局、国内贸易局公布的相关数据相近,特别是行业“平均利润率”“平均毛利率”等。面对此种情况,现有法律体系无法解决,税务机关就无法应对,只有完善法律体系。此属合法避税。
[案例分析三]毛利扣除法调整关联交易价格
美国xx集团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
深圳xx分公司,该分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AA实业公司。这是一个典型的非商业目的价格安排,税务机关对其价格特别调整可以按转售给AA实业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查总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该分公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以此计算,合理价格=18-(18x10%)=16.2(万元)。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深圳xx分公司从美国xx集团公司的进货价格。
[案例分析四]成本加成法调整关联交易价格
中国xx集团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泰国xx分公司,作价9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中国xx集团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8万元,销售这批产品的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中国xx集团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
根据上面所述,税务机关可以按成本加利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批产品的合理成交价为:
(8+2)-(1-10%)=11.11(万元)
因此中国xx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应调增至11.11万元,相应本年收人调整增加2.11万元(计算关系:11.11-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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